交通部公佈 7月1日新交通法規修訂細則

附件一

95.7.1施行修正條文條文

 
1、相關條文

3條、第5條、第7條之2、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6條、第29條、第29條之3、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50條、第53條至第55條、第57條至63條、第65條至第67條之1、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4條、第76條、第78條、第80條、第85條、第85條之1、第85條之3、第90條之2、第90條之3、第92條,及刪除第28條。

2、條文分類性質

項次

修正性質

條次

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

21,40,53

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

10,35

重大違規行為遏止

43,62

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優先性

12,18,24,32,33,44,48,57, 85-1

民眾權益保障

7-2,36,37,65,67,67-1,85,92

單純修正文字、整合現行規定文字修正、配合條文及提升道路使用效益,不涉加重現行處罰規定等之條文

3,5,8,9,13,14,15,16,20,22,21-1,23,25

26,28,29,29-3,30,38,45,46,47,49,50

54,55,58,59,60,61,63,66,69,71,72,74

76,78,80,85-3,90-2,90-3

96.1.1施行修正條文

1、相關條文(共計9條)

項次

修正性質

條次

新增規定

29-2,31-2,32-1,83,84,

加重處罰

31,42,73,82

2、條文修正重點

129條之2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規定過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231有關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加重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及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加重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31條之2新增現行幼童定義規定。

332條之1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442加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573加重慢車有燈光設備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682加重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783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不聽勸阻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884增訂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性質與施行日期一覽表

條次

新 修 正 規 定 重 點

現  行  規 

修正性質

施行日期

3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5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72

明確得採逕行舉發項目及舉發作業規定

 

保障權益

95.7.1

8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9

增訂罰鍰收入一定比例用於道路交通改善

 

罰鍰收入使用

95.7.1

10

一罪不二罰,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不另依處罰條例規定處罰罰鍰

一罪二罰,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另依處罰條例規定處罰罰鍰。

一事不二罰

95.7.1

12

增訂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處罰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之汽車沒入

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

新增規定

95.7.1

13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14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15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16

增訂頭燈擅自變更適用第18條較重處罰

包括頭燈等擅自變更處900-1800元罰鍰

新增規定

95.7.1

18

 

加重汽車重要設備(車身、引擎、底盤、電系(包括頭燈))未依規定變更或調換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增訂累犯吊扣、吊銷牌照規定。

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95.7.1

20

銀元修正為新台幣

 

文字修正

95.7.1

21

修正與第21條之1駕照持用不依規定裁罰競合之問題

 

保障權益

95.7.1

21-1

修正與第21條駕照持用不依規定裁罰競合之問題

 

保障權益

95.7.1

22

1.       銀元修正為新台幣

2.       汽所有人吊扣牌處罰修正為違規紀錄。

 

減輕處罰

95.7.1

23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24

無故不接受道安講習致吊扣駕照無駕照者,於重領或新領後執行之。

 

新增規定

95.7.1

25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26

明確未依規定參加審驗註銷之職業駕照,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文字修正

95.7.1

28

刪除

 

 

95.7.1

29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及刪除肇事車輛扣留處理規定(62條整體規定)

 

文字修正

95.7.1

29-2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規定磅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新增規定

96.1.1

29-3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30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及刪除肇事車輛扣留處理規定(62條整體規定)

 

文字修正

95.7.1

31

一、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加重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二、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加重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一、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二、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加重處罰

96.1.1

31-2

增訂幼童定義規定

相同

新增規定

96.1.1

32

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行駛道路加重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95.7.1

32-1

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新增規定

96.1.1

33

一、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加重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三、明訂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之違規行為;其他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違規一律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加重及減輕處罰均有

95.7.1

35

配合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

 

一事不二罰

95.7.1

36

明確整合現行計駕駛人職業登記管理處罰

 

保障權益

95.7.1

37

明確整合現行計駕駛人職業登記管理處罰

 

保障權益

95.7.1

40

刪除汽車駕駛人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之處罰及沒入規定

 

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感應器沒入。

減輕處罰

95.7.1

42

加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96.1.1

43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加重處罰

95.7.1

44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95.7.1

45

明確交叉路口行車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

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新增規定

95.7.1

46

配合法制用語文字修正

 

文字修正

95.7.1

47

明確應設標誌標線號誌供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