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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汽車精品改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廣集國內專業精品改裝專業技術人員及汽車精品銷售廠商,提昇國內汽車精品改裝與增進安全性能之正確觀念,共同推動汽車安全性配備與汽車精品改裝水準與形象,展現汽車精品安全模範新風氣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政府交通安全法規、法令之宣導協助推行、建議事項。
二、關於會員汽車專業精品改裝技術之研究、推廣、聯繫。
三、關於推廣汽車安全性 改裝正確觀念之公益活動事項 。
四、 關於會員舉辦汽車精品交流展覽活動之事項。
五、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六、關於 會員委託其他服務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應受各該事業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1、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國民資格、具專業汽車技工執照及專業精品改裝技術相關之人員者、無其他不良嗜好行為者。
2、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相關之汽車精品廠商與公、私立機構或與贊同本會宗旨之汽車俱樂部、汽車休閒團體。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贊助會員:贊助贊同本會宗旨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註: 以上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1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4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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